(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自治区纪委报告。
(二)经自治区纪委监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处级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科级及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三)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提出问责建议。
(四)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1.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务问题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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