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质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质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43/2022-00143 | 文号 | 宁地发〔2022〕28号 | 生成日期 | 2022-05-17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地质局 | 责任部门 | 局财务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地质局2022年第8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自治区地质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局
2022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地质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局基本建设管理,规范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完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本级及局属各单位实施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国家财政资金、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基本建设贷款资金,所实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所称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 使用财政拨付的物业管理费进行的房屋日常维修、给排水设备运行维护、供电设备管理维护、电梯运行维护、中央空调维护、绿化养护、消防安全维护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基本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原则;
(二)量力而行、勤俭节约原则;
(三)先审批,后建设原则;
(四)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原则;
(五)集体讨论决定原则;
(六)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原则。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拟建建设项目,需上报地质局审批,经局同意建设后,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并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复后,由各建设单位负责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确保各类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合法、投资节俭、质量合格、按期完成。
第七条 拟建建设项目应从需要与节俭的原则出发,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上报局审批前,需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第八条 基本建设计划编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地质局报送基本建设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论证、初步设计方案、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其他资料。
(二)地质局财务处对各单位报送的基本建设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局务会议对项目的合规性、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议。经审议同意实施的基建项目,各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填列。
第九条 局对各单位申请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建设用地的可行性;
(三)可研报告的针对性;
(四)建设效果的预见性;
(五)投入资金的可控性;
(六)建设规模、数量指标的实用性。
第三章 招标管理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全过程招标活动。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履行招标投标主体责任,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通过审批、核准;(二)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含代理机构编写的招标文件)、拦标控制价需经本单位党委会议批准后方可发布公告,开始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依法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并对其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设置的资质、资格、业绩等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的;
(九)以投标人所有制性质为条件的;
(十)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的;
(十一)要求提交超过法定保证金以外款项的。 “宁夏公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共资源交易网”和地质局网站上同时发布招标、中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招标、中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必须在地质局网站上及时发布,并对其提供的招标、中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提交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保证保险等合法形式提交。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应当从提交人的基本账户转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招标人不得挪用。
第四章 预算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应严格执行,项目费用要控制在概算之内,原则上不得变动。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资金实行按合同规定拨付的办法支付。
第五章 项目实施阶段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合同管理,责权利量化,签订前必须经法律顾问、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会议进行合同会审,会审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报建的项目,需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报建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依法不需要报建的项目,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由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选派懂建筑施工管理的专业人员专职行使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开工通知书的要求,积极做好分项工程开工准备工作,制订好现场施工计划和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具备施工需要的人员、机械、材料,报建设方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施工单位所用的原材料的质量,对钢材、水泥、木材要定期检查材质,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对已进入现场或用于工程的材料,若检验不合格,一律清除出场或返工重做。
第二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质量的检测,上道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自检资料不齐全的,一律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责令及时处理;拒不处理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由于质量与施工组织的原因延误工期产生的误工费,发生重大事故影响工程进度的赶工费、返工费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建立施工档案。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日对所建项目的设计变更、质量安全事故、误工、赶工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对各项变更文件、材质检验单等,按施工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待工程完工后一并移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工程前期资料、过程资料、施工资料、验收资料编制成册、归档,以备查阅。
第六章 验收与决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所有建设项目,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具备验收条件后,都要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验收按当地建设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按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及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分初验和正式验收。
(一)工程初验,施工单位自验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初验合格后,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二)竣工验收由施工方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对项目的自评报告、设计单位的评价报告、过程资料的检查、实体查验、各参与验收方签字、验收报告。
(三)整体项目验收(含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本着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
1.验收条件:建设行政部门的备案证书(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的验收报告、资料归档信息、结算报告、决算报告、前期审批资料及各方面的验收资料。
2.组织部门:建设单位。
3.参与单位:各级审批部门(项目审批、投资审批、消防审批、绿化审批、交通审批、环保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档案馆等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勘察单位。
4.验收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对项目的情况汇报、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工程的评价报告、检查工程资料、验收实体、验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算,报送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工程施工中的变更签证等,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二条 凡采用弄虚作假,多报工作量,套取建设资金及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部门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制度为准。地质局其他相关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自治区地质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