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质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质局绿色勘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43/2023-00364 文号 宁地发〔2023〕57号 生成日期 2023-08-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地质局 责任部门 局调查处
有效性 有效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自治区地质局绿色勘查实施办法》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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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地质局绿色勘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做好地质勘查工作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力推动我局地质勘查工作绿色高质量发展,按照《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DZ/T 0374-2021)、《绿色勘查指南》(T/CMAS 0001-2018)和《宁夏绿色勘查技术规程》(DB 64/T 1753-2020)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勘查是指在地质勘查全过程中,落实绿色发展理念,通过运用高效、环保的方法、技术、工艺和设备等,减少或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对受扰动的环境进行修复,实现地质勘查与生态保护协调共赢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单位实施的各类地质调查、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勘项目”),岩土工程勘察、矿山环境治理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绿色勘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在保护中勘查,在勘查中保护的原则;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坚持科技创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谁勘查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五)坚持分级管理,“一岗双责”的原则;

(六)坚持与地质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设计、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地质局为绿色勘查实施管理单位,负责全局绿色勘查实施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全局绿色勘查重大问题;地质规划处负责相关规划编制及地勘项目立项时的绿色勘查审核;地质调查处负责全局地勘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绿色勘查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局级绿色勘查制度,负责全局绿色勘查工作的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地质技术处负责推广绿色勘查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

第六条  局属单位为绿色勘查实施责任单位,履行绿色勘查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要职责是负责绿色勘查的组织实施;制定院(局、馆)级绿色勘查管理制度;因地制宜,编制地勘项目绿色勘查方案,并严格执行;负责本单位绿色勘查工作的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开展绿色勘查技术方法的有效性研究。


第三章  绿色勘查实施

第七条  绿色勘查工作贯穿地质项目立项、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等各个阶段。

第八条  地质工作规划编制应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优化地质勘查规划布局,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严格遵守,促进地质勘查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九条  地勘项目立项和设计时,应了解项目区自然环境现状和人文景观条件,因地制宜研究确定绿色勘查工作的具体内容,结合勘查区地形地貌、植被覆盖等情况,单设绿色勘查章节,明确绿色勘查工作的具体内容、技术标准和资金保障措施。

第十条  地勘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绿色勘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项目组成员绿色勘查和环境保护意识,熟悉项目地质工作内容和绿色勘查工作要求,落实绿色勘查责任人及岗位职责。对拟施工的道路和场地的原始地形地貌拍摄照片或视频,保存资料。

第十一条  地勘项目实施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制定的绿色勘查方案,确因地质条件或自然环境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设计执行时,须及时调整优化绿色勘查方案。

(二)对道路施工和场地平整、野外驻地选择、生活生产物资存储、生产废料及生活垃圾处理、勘查施工等,应提出针对性处置措施、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以及应急预案,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三)项目野外生产活动,必须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各种勘查施工,应规范操作程序,推广使用先进的勘查技术、手段、仪器设备及新型环保材料等,力求实现提高效率、减轻环境扰动、降低生产成本、促进安全生产。

(四)需要进行人工地震、槽探、井探、钻探等对地表有破坏的工程时,要在规范规程许可范围内,尽量选择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区域开展工作。施工过程中应合理放置和处置土石、泥浆、废液、岩心及其他生产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排放污染物质。地表工程施工完毕,编录、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其中,对植被发育区的工程和临时建筑,回填后应尽可能恢复植被。

(五)对绿色勘查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施工方法、具体措施、实施成效及监督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拍摄各项工程实施前后对比影像,形成绿色勘查资料。

(六)应加强绿色勘查各种方法手段、仪器设备在地质找矿、环境影响、成本投入等方面的成效分析与对比研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绿色勘查技术方法和管理制度。

(七)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绿色勘查工作台账,梳理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八)与外协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增加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约定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任务,明确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措施,以合同约束外协施工单位,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绿色勘查责任。

(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与当地政府和村民建立良好的沟通,保持和谐关系。

第十二条  地勘项目报告编写时,报告中应反映绿色勘查相关内容,说明地勘项目所采取的绿色勘查措施、开展的相关工作、采取的技术方法、施工和治理恢复效果及经费执行情况等,提出对今后绿色勘查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绿色勘查工作由局地质调查处和各局属单位按职责分工分级监督管理。各局属单位、各地勘项目要自觉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局属单位要健全完善绿色勘查内部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对绿色勘查工作进行自查,梳理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实施单位对绿色勘查项目设计、施工过程、成果报告开展内部初审、监督检查、综合评价等,对绿色勘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局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绿色勘查项目立项、设计、实施、成果报告等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  绿色勘查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地勘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当中,与地勘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验收、同考核。绿色勘查检查、验收结果纳入局属单位效能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  绿色勘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绿色勘查工作制度建设情况,绿色勘查理念宣传教育情况,项目组绿色勘查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地勘项目人工地震、槽探、钻探、道路等主要工程施工方案、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及组织实施情况,设计书制定的各类工作手段、生产活动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绿色勘查记录、各级各部门的检查意见、绿色勘查工作总结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局地质调查处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地质局绿色勘查实施(暂行)办法》(宁地发〔2018〕31号)即行废止。



相关链接:图解《自治区地质局绿色勘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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