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质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43/2024-00013 文号 宁地发〔2022〕74号 生成日期 2022-1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地质局 责任部门 局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经2022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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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工作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地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自治区地质局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自治区地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局分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担任,局属各单位为成员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政务公开办”)设在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办是自治区地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维护和更新自治区地质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建立健全自治区地质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三)组织编制自治区地质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四)负责受理、协调办理和回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组织、协调、监督机关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指导、监督地质局所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七)组织开展对地质局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八)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舆情监测,及时回应和处置社会关切;

(九)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

(十)承担自治区地质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自治区地质局所属各单位办公室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包括主动、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办报送政府公开信息,配合局政务公开办开展政府开放日活动等;

(二)根据地质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规程,审核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保密性负责;

(三)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前,由主办部门(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提交局政务公开办或保密办审查确定。

第二章  公开主体、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统一由局政务公开办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自治区地质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其中,主动公开包括:宁夏地质局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政府开放日等;依申请公开包括:当面申请、信函申请、网络申请、传真申请。

第十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二)单位简介、领导信息、职能职责、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重大事项决策、重要改革方案、重要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实施情况;

(四)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

(五)干部评先评优、高层次人才选拔、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等有关情况;

(六)管理性文件立改废及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关心事项的管理性文件应全文公开;

(七)对口帮扶、医疗救助、特困救助、金秋助学、节庆慰问老党员及困难职工等情况;

(八)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转载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信息以及涉及地质行业工作的政策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除上述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自治区地质局申请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地质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规程》规定的四级审批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加强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公开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存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况进行审查。局属各单位不能确定的,报地质局保密委员会或相关机构确定,地质局保密委员会或相关机构应当在收到请示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未经相关机构审查同意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局机关各部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时,凡涉及上述审查事项的,由局保密办初审,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后公开。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对应。日常性工作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内容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 局政务公开办应按照《自治区地质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程序,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按下列规定计算受理时间: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信函申请。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被申请公开单位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网络申请或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局政务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交申请人确认。受理申请时间自申请人确认的时间起计算。

第十八条 局政务公开办统一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内容和职能分工及时转交相关单位(部门)办理。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由牵头单位(部门)汇总办理。

第十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政务公开办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务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地质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务公开办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局政务公开办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地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地质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局效能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局政务公开办定期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 局政务公开办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局政务公开办负责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专业人才队伍,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治区地质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地质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宁地发〔2020〕35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自治区地质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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