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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43/2019-02578 文号 宁地发〔2017〕31号 生成日期 2019-06-04
所属机构 自治区地质局 责任部门 局财务处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地质局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办法等六项内控制度的通知
宁地发〔2017〕31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自治区地质局预算管理办法》《自治区地质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自治区地质局收入业务管理办法》《自治区地质局支出业务管理办法》《自治区地质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地质局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地质局预算管理办法

      2.自治区地质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3.自治区地质局收入业务管理办法

      4.自治区地质局支出业务管理办法

      5.自治区地质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6.自治区地质局合同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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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自治区地质局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制,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规程的通知》(宁财(预)发〔2016〕5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年度预算是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预算计划(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支出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三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的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 预算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合理编制、集中汇总、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及局机关各部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局财务与审计处是局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的组织和实施。具有下列职则:

(一)负责组织全局预算编制工作;

(二)下达经由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预算;

(三)全方位控制、监督全局预算执行过程和会计核算;

(四)定期汇报全局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指标,制定经费开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项经费由局机关、局属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配合财务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九条 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效益优先”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统筹规划,应全面反映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总体情况。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首先保证日常运转经费支出,然后根据财力安排“三性”地质工作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方法及内容

第十条 预算编制需经过“两上两下”的程序:“一上”是由单位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政策要求,结合本单位发展需要实际,按照自治区人社厅批复的人员经费标准和公用经费标准,编制预算“一上”建议数,上报局财务与审计处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一下”是财政厅下达对各部门预算建议数审核后的预算控制数;“二上”是由各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本单位预算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二下”是经财政厅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批复,通过局财务与审计处下达各单位预算批复。

第十一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1.在职人员:工资核定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边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线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控编人员按照自治区财政标准核定。

2.离休人员工资按照人社厅批复的标准编制。

3.遗属人员:按照财政遗属的标准编制生活补助。

(二)公益二类单位

1.在职人员:工资核定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边津贴。

2.离退人员(与公益一类相同)

3.遗属人员(与公益一类相同)

(三)社会保障经费编制

1.失业保险:按照在职在编事业人员工资总额(基本工资+艰边津贴+基础性绩效)的1%核定。

2.工伤保险:按照在职在编事业人员工资总额(基本工资+艰边津贴+基础性绩效)的0.2%核定。

3.医疗保险:按照在职在编事业人员工资总额(基本工资+艰边津贴+基础性绩效)的8%核定。

4.生育保险:按照在职在编事业人员工资总额(基本工资+艰边津贴+基础性绩效)的0.4%核定。

5.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在职在编事业人员工资总额(基本工资+艰边津贴+基础性绩效+线内奖励性绩效)的20%核定。

6.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按照在职在编事业人员工资总额(基本工资+艰边津贴+基础性绩效+线内奖励性绩效)的8%核定。

7.各类津补贴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核定的标准编制。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的编制(仅涉及公益一类单位)

(一)综合定额:指单位日常公用支出的各个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维修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等,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核定的标准编制。

(二)单项定额:指政府直接制定的日常公用支出项目,包括办公取暖费、物业费、会议费、培训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核定的标准编制。

(三)为切实提高预算执行力,超前谋划,按时按质完成各项预算指标,各单位在编制公用经费预算的同时,必须按照各项费用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物业费等项费用具体支出计划。

1.办公费支出预算,应包含年度办公用品主要采购品种、数量及费用。

2.差旅费支出预算,应包含年度计划出差目的、次数、大致目的地、计划费用等。

3.会议费支出预算,应包含年度计划安排会议次数、地点、时间、规模以及费用预算等(每次会议不超过半天)。

4.培训费支出预算,应包含年度计划培训的人员专业类型、数量、培训方式以及费用预算等。

5.物业费支出预算,应包含年度水电暖费用开支、房屋设施日常维护开支及维修项目名称及开支、绿化开支等。

上述支出预算编制应力求准确,对于难以准确计划的预算项目,应先按经验进行预算并留有调整余地。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只包括财政性资金开支的采购项目。属于非财政性资金(自筹部分)开支的采购项目,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且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需将非财政性资金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

各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实际,确定好当年度需要购置的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计划,严格做到有预算有采购,杜绝无采购预算实施采购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三公经费预算

预算编制时,应按照不高于上年“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决算数的原则,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中统筹安排 “三公经费。财政不再单独安排此类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

(一)按照中期财政规划和政府预算编制管理要求,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施政目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项目遴选等前期准备工作,提出下年度工作安排的重点、财政中期规划项目申报方向和绩效目标。

(二)各单位在申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时,先根据单位项目所涉及的范围,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规定的范围,对上一年度已批复项目进行清理,并填写“部门预算项目清理表”。

(三)拟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应提供项目立项依据(中央部门,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文件)、项目总投资、项目执行期限、项目分年度预算、项目绩效评价等;对于确实不能提供立项依据的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要详细说明理由,并说明项目支出范围。

(四) 项目预算申报要求。

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能和发展规划,编制单位的中期财政规划,并对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建立本单位项目库。

2.各项目单位按照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项目编制要在专项资金目录框架下进一步细化编制,完成项目申报文本登记、录入工作。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和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5个部分。重点做好项目申报理由、项目主要内容、项目支出预算测算及说明、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绩效目标等项目申报立项工作。

3.科学划分项目类别,合理编制项目预算。按照项目支出范围分为农业与农村类项目、工业与城市建设类项目、公共管理类项目、社会服务类项目,各单位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正确划分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编制。

4.按照“项目库申报与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同步进行”的原则,进行项目申报和项目支出预算测算。对社会影响较深、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重点项目,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核并进行评审。

5.对于单位办公用房修缮项目预算要按照《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修缮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预)发〔2016〕525号)要求上报。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预算

按照部门预算政策,各单位需把单位的非税收入纳入当年预算中,非税收入包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和其他非税收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并填报。

第五章 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全面推开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方式,提高预算透明度。依据“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将本单位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在规定的网站中及规定的时间内公开。

第六章 预算绩效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绩效结果应用为保障,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预算绩效目标需根据单位情况自行设定,可根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的投入、产出及所得到的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

(一)年度资金的绩效目标的制定要有资金的安排计划、资金的支出进度、预算调整率、结余结转率、“三公经费的控制率、“三公经费的变动率、重点项目绩效监控率、政府采购预算控制率等指标。

(二)绩效目标值的赋分实行百分值,单项分值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作为绩效评价的基础和依据。

第七章 预算执行及考核

第二十条 强化预算约束。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部门预算,预算一经批复,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扩大支出范围或超预算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和执行进度考核通报,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具体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施预算执行进度月度考核机制,考核内容为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财政预算支出进度的考核分为来源项和支出项:来源项包括年初专项预算资金、上年结余结转资金、预算追加资金和中央资金。支出项为本级拨款资金。考核工作由局财务与审计处负责。考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标准执行,完成累计支出进度的,每次得10分,没完成的不得分,累计分数为100分。预算执行情况每月进行通报,年终汇总进入局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考核标准为:3月份累积支出进度≥15%,4月≥25%,5月≥30%,6月≥40%,7月≥55%,8月≥65%,9月≥75%,10月≥80%,11月≥90%,12月﹦100%。

第二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管理考核中,连续3次低于当月考核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的或年终未完成序时预算执行进度的单位,须向局财务与审计处做出书面说明,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预算支出监督检查机制。局财务与审计处负责监督检查,要把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结合起来,对预算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注重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监督。

第二十六条 预算支出的监督管理是检查部门预算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二)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使用财政资金。

(三)是否划清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财务与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自治区地质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政府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方式及范围

第五条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活动。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采购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八条 分散采购,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九条 限额标准:

(一)公开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不论是否属于采购目录内还是目录外,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二)采购目录以外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项目,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三)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单位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定额管理。定额标准为:编制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内的,月定额标准为15万元;101人至500人以内的,月定额标准为30万元。定额标准不结转、不累计,当月有效。月度定额标准不得购置各类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计算机办公电子设备,除此以外的采购项目均可在定额内实行自行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应经局批准,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少于3家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方式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或保密的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

第三章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预算编制。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来源列入预算。

(二)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的批复,确定政府采购方式、资金来源及采购代理机构。

(三)实施采购。采购单位按照年度经费预算的批复,依照政府采购工作要求实施采购。

(四)验收。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时应对产品型号、数量、配置、检测证书等进行严格核对。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程序按照局《招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相关规定执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 实施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局财务与审计处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局属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有变化的,按照自治区最新发布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与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自治区地质局收入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各类收入业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单位收入业务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收入收缴

第三条 收入是指局属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局属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二)事业收入,即局属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局属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局属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局属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即局属单位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

(七)投资收益,即局属单位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损失。

(八)利息收入,即局属单位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九)租金收入,即局属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

(十)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资产转让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四条 局属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 局属单位应当合理设置收入业务有关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要在单位内部的收入业务方面形成制衡机制,有效防范风险。

第六条 局属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七条 有非税收入收缴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或者私分。

第八条 局属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收入预算计划或者所掌握的合同情况,加强对收入业务的检查,对收入征收情况进行分析;定期与负有征收义务的单位进行对账,及时检查有无存在异常情况并做出必要处理。

第三章 收入确认

第九条 财政拨款收入的确认:

(一)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局属单位应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中的直接支付入账金额确认为拨款收入。

年度终了,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确认为拨款收入。

(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各单位应根据代理银行转来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按照通知书中的授权支付额度确认为拨款收入。

年度终了,各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确认为拨款收入。

(三)在其他方式下,实际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拨款收入。

(四)因差错更正或购货退回等发生国库直接支付款项退回的,应当依据差错调整说明或购货退回票据等单证,确认调整拨款收入。

第十条 事业收入的确认:

(一)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事业收入,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确认事业收入。

(二)采用预收款和应收款方式的,按照合同完成进度确认本期的事业收入。

(三)提供专业及其辅助服务形成的事业收入,按照依据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金额(不包括提供给接受服务方的折扣),按照不包含增值税的金额确认收入。

(四)其他事业收入,确认或收到其他事业收入时,按照确认或收到的金额,扣除不包含增值税的金额计入收入。

第十一条 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收入。

第十二条 经营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确认收入。

第十三条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收入。

第十四条 投资收益的确认: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单位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但以后年度又实现净利润的,单位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等后,恢复确认投资收益。

(二)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债券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成本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

(三)持有的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投资收益;持有的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投资收益。

(四)出售长期债券投资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初始投资成本和已计未收利息金额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

(五)按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减相关费用,确认投资收益。

第十五条 租金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确认收入。

第十六条 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收入。

第四章  收入核算

第十七条 局属单位应当按照所执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收入会计科目。

第十八条 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完整地记录、反映单位的各项收入业务。

第十九条 局属单位应加强收入入账单证的审核,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其入账相关单证应充分完整,确保收入真实。

第二十条 除国家有关制度另有规定外,局属单位对取得的各项收入,应按照不同类别收入确认原则,及时确认记入规定收入会计科目核算,不得在往来科目挂账。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局属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中依法收取款项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二十二条 局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建立票据管理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使用,不得拆本使用。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和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如有遗失、被窃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四条 票据均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开具。

第二十五条 局属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票据;不得串用票据,不得将不同类型票据互相替代使用;不得扩大票据适用范围;不得开局虚假票据。

第二十六条  票据使用完毕,局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票据,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部门核准、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局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收入业务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与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4

自治区地质局支出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费支出行为,加强支出业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安全性,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局属各单位要加强经费支出管理,各项支出要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严禁坐收坐支、资金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章  支出范围及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四条  各项经费开支根据“谁执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局“三重一大”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支出范围和审批权限执行。具体审批流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章  支出规范

第五条  所有经费支出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会计法》的要求,符合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做到手续齐备,报账及时。不得将同一笔经济业务拆分报销,单项支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不得带有突击花钱目的开支或借款,逃避财务监督。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年度内财政预算资金的支出,要严格按照财政要求控制支出进度,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第七条  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实行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各类项目资金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任意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要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八条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实际支出事项取得或填制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作为报销依据。原始票据不得涂改,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票据上更正。

第九条  报销单据要按照“一事一单”的原则分类分别填制,填写内容要真实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相符,附件和单据要粘贴整齐。要注明资金支出性质,项目支出要填写支出项目代码。票据必须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名。购买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实物报销时,必须有验收人签名,并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条  基本建设资金应严格按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支出。基建项目资金的首次支付,应凭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办理,同时提供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工程款的首次支付需同时提供招标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支付、银行结算、税收征管等财经法规。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的按集中支付的程序和要求支付,并按银行结算的要求办理支付结算。

第十二条  要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等经常性开支项目,严格按照自治区及局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支出,并按照“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合理压缩支出总额。

第十三条  进一步规范公务卡结算支付,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减少现金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大额资金支出的事前审批管理,大额资金支出除了通过预算管理进行事前控制外,还应加强执行环节的沟通与报告,各单位应在重大支出发生前做好与各级管理部门以及审批负责人、分管业务领导的汇报与沟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保障经费安全有效、合法合规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依据新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与审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5

自治区地质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局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国家财政资金、自有资金(含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的建设资金)、基本建设贷款资金,所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环境改造等,及与其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局属各单位投资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  使用财政拨付的物业管理费进行的房屋日常维修、给排水设备运行维护、供电设备管理维护、电梯运行维护、中央空调维护、绿化养护、消防安全维护等,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费暂行办法》{宁财(行)发〔2015〕1057号}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基本建设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的原则;

(二)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

(四)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五)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六)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各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由各单位负责实施,局计财处、监察室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确保各类基建项目程序合法、投资节俭、质量合格、按期完成。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编制基本建设计划,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在上报局前,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第八条  基本建设计划编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局报送基本建设计划,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2.项目建设论证;3.初步设计方案;4.项目预算;5.资金来源;6.其他资料。

(二)局财务处对各单位报送的基本建设计划进行研究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三)未经局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各单位不得自行建设,局也不作资金安排。

第九条  局对各单位申请新建项目的审批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各单位在建项目的规模;

(二)申请建设单位现有设施的数量;

(三)申请建设单位现有设施的质量;

(四)申请建设单位业务发展的需求情况;

(五)所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成熟情况;

(六)多处设施整合的必要性和技术经济分析等。

第十条  经局批准下达的计划,各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标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概算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招标单位应委托经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必须在政府设立的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十二条  项目概算小于100万元、大于50万元的(含50万元),招标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能力的,自行组织招标工作,否则,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

第十三条  概算投资额小于50万元的,由招标单位以编制审定的项目预算为基础,经单位有关部门集体讨论,按程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需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严禁以时间紧、任务重或情况特殊或有意降低标底而规避招标。

第四章  预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变动。财务处及有关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局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项目费用要控制在预算之内,不得超标。如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追加预算的,由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定。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实行按施工进度拨付的办法支付。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前期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据开工通知书的要求,积极做好分项工程开工准备工作,制订好现场施工计划和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具备施工需要的人员、机械、材料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由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选派懂建筑施工管理的人员专职行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使用的钢材、水泥、木材等原材料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对已进入现场或用于工程的不合格材料,一律清除出场或返工重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中,发现设计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报局财务处,经局财务处同意后,通过设计部门修改设计。

第二十三条  在组织施工中,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质量的检测,上道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自检资料不齐全及监理没有书面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责令及时处理,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由于质量与组织的原因延误工程的误工费,发生重大事故影响工程进度的赶工费、返工费均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于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局财务处同意变更部分,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进入项目决算,建设单位应和施工单位在增加费用协议上签字,并报局财务处核定。属建设单位自行要求变更设计而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建立施工档案。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日对所建项目的设计变更、质量安全事故、误工、赶工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对各项变更文件,材质检验单等,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待工程完工后一并移交建设单位。

第六章  验收与决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所有基建项目,按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设符合设计要求,符合验收条件的,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工程分为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工程完工后初验和正式验收。

(一)工程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局财务处、监察室、安全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监部门参加,各参加部门应在验收报告上签注是否同意交付的意见。

(二)竣工项目验收前,应由施工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并系统地整理各项资料,为正式验收做好准备。

(三)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向质监站提出交工验收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自检合格资料,质监站审查验收条件。局财务处、监察室、安全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监部门参加,正式验收应出具工程验收报告,经各部门签字后,作为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一部分。

第二十七条  工程验收后,由施工单位15日内将编好的工程决算,送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工程施工中的协议,审核决算所包括的项目和增减的原因,并经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人员签字和建设单位盖章后,送局财务处审核,并由局财务处对建设项目审计后,提交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经局务会议最终审定的决算是建设单位形成交付使用财产的依据。建设单位应根据局务会议审定的决算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并做好基建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凡采用弄虚作假,多报工作量,套取局资金和未经局批准,擅自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将扣回局拨付的资金和责令停工处理,同时将对项目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与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地矿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宁地发〔2009〕51号)废止。


附件6

自治区地质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防控风险,促进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维护我局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所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二章  订立合同基本要求

第三条 合同订立原则

(一)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法律法规。

(二)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原则。

(三)凡对外发生经济活动时,除即时清结者外,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经济合同。

第四条 凡局系统内对外签订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资质、资信等情况;与个人订立合同的,必须附对方的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复印件。在合同签订时没有印鉴的要按手印。

第五条 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可以是会议确定的统一委托方式)方能对外订立经济合同。

第六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货物、劳务、房屋租赁、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必须有对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由签约对方起草的合同,单位相关部门应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反映单位诉求和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特别留意“其他约定事项”等需要补充填写的栏目,如不存在其他约定事项时应注明“此处空白”或“无其他约定”,防止合同后续被篡改。

第八条 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合同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

第三章  订立合同流程

第九条 建立合同签订评审会签制度,拟定的合同草案,要按照制度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评审会签。

第十条 正式签订的合同应补充、完善评审会签过程中要求修订、补充的内容。重大或重要合同必须经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根据评审会签意见进行修改后,方能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原件及评审会签意见必须及时送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同时,应将合同复印件送达财务等管理部门,以便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资金支付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第四章  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地履行。

第十四条 发生合同履行纠纷,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先采取相应紧急措施。

第十五条 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六条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或履行合同付款中,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且无委托收款证明的,财务部门必须拒绝付款。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中,如违反合同条款,导致单位利益受损者,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者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合同变更

第十八条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补充完善相关书面材料,并由各方签章。补充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履行相应手续。变更合同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必须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进行管理,其具体负责合同的编号、登记、归档、保管和查阅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文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终结等情况,合同终结应及时办理销号和归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单位或个人秘密。

第二十二条 规范合同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合同流转、借阅、归还、登记的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等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合同归档时,应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履行情况的长条章,标注合同履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事业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局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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