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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43/2021-00306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1-30
所属机构 自治区地质局 责任部门 局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在监督过程中发表与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

二、不准由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利害关系人支付或者补贴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等费用;

三、不准接受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利害关系人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纪念品、有价证券、移动支付红包、虚拟货币、支付凭证等;

四、不准参加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利害关系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利用监督职权或者工作便利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向被监督人提出与监督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准在非工作场合接待被监督人、被监督人利害关系人,以及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利害关系人的工作人员;

八、不准隐瞒、包庇被监督人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利用监督职权刁难、打击、报复被监督人;

九、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准对外公开发布或者泄露、透露工作信息;

十、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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