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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质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局办公室 作者: 日期:2022-12-01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社会公众依法便捷获取自治区地质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主要内容

1.自治区地质局主要职责、领导分工、内设机构;

2.自治区地质局直属单位职责职能;

3.自治区地质局重要文件;

4.自治区地质局发展规划以及其他工作计划;

5.自治区地质局工作报告、重要会议、重点项目;

6.自治区地质局财政预算、决算、项目绩效评价等信息;

7.自治区地质局工作规则、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等;

8.自治区地质局业务工作、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等动态信息;

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主要渠道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以下渠道予以公开。

1.“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局”门户网站(http://www.nxdizhiju.cn/)开设“政府信息公开”等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导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自治区地质局通过“宁夏地质”微信公众号实时发布政府信息。

3.自治区地质局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刊、电子信息屏、公示栏等平台和载体发布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局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办公地址: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215号;

邮政编码:750021;

联系电话:0951—2036626;

办公时间:09:0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局办公室。为确保安全稳妥送达,建议使用邮政信函寄送。

邮寄地址: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215号

邮政编码:750021

3.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局”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我要申请”页面,按照提示在线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在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

传真号码:0951-2021253。

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其他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登录“宁夏地质局”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电子版。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可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遵照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收取。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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