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0-12-30
来源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地质局

2020年12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该文件的出台,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征收,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依据。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公布一次”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2016年1月1日施行的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多数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需重新制定。

二、制定原则和过程

(一)制定原则。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遵循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科学测算、协调平衡、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制定过程。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将其列入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制定工作方案,依照“县级测算、三级平衡、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县区听证、风险评估、省级审核”的程序,开展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各县(市、区)综合近3年人口数量、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农作物价格、居民生活保障等数据,结合近年征地案例,测算成果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代表和相关部门听证后上报审核。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对征收农用地区片地价内涵、地类调节系数设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新老标准衔接以及区片地价执行标准等进行了明确。

(一)区片综合地价内涵。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地类调节系数。为保护优质耕地、鼓励使用未利用地,结合宁夏实际,综合考量各方意见和专家论证、县区听证结果,分别设定地类调节系数。以区片综合地价为基准,规定永久基本农田1.1倍、园地1.0倍、3年内新开水浇地0.6倍、旱地不低于0.6倍、乔木林地不低于0.7倍、灌木林地不低于0.1倍、人工牧草地不低于0.5倍、天然牧草地不低于0.1倍、鱼塘不低于0.3倍、集体建设用地1.0倍、未利用地不低于0.1倍的补偿标准。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后,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参照近年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土地补偿费补偿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补助给被征地农民。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听证结果和各方面意见,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1:9比例分配。

(四)新老标准衔接。《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自《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起执行。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按照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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