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43/2021-00002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0-12-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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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地质局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宁政规发〔202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研究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综合征地实际情况,构成比例1:9,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1.1倍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乔木林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7倍标准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旱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5倍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征收鱼塘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3倍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所在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
本通知确定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期间批准征收的土地,按照本次区片综合地价补齐差价。针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各地政府要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协调机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加强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