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43/2021-00002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地质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宁政规发〔202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研究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综合征地实际情况,构成比例1:9,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1.1倍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乔木林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7倍标准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旱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5倍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征收鱼塘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3倍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所在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

本通知确定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期间批准征收的土地,按照本次区片综合地价补齐差价。针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各地政府要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协调机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加强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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